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常德市域国土空间控制线规划图
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满足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活动除外;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监管,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上述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相关机构的意见。
2024年7月11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湘自资规〔2024〕1号),明确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的具体情形和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批准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处理情况在用地报批材料中专门说明。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森林草原湿地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由生态环境、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依照《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对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采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指定部门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来源:常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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